協會章程
遼寧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遼寧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英文名LIAONING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縮寫LNREV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省內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并從事土地估價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土地估價管理和教學研究人員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協會會員共同制定和執行土地估價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實施行業自律;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行業內部關系,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遼寧省自然資源廳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沈陽市沈河區青年北大街7號東煤地質大廈1606室。郵政編碼為:110013。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研究全省土地估價行業發展機制,參與制定并組織土地估價發展規劃,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對土地估價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系,改善執業環境,提升行業地位;
(三)根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與委托,負責遼寧省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的備案管理;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遼寧省土地估價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和會員自律管理制度;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和開展會員信用等級評定并向社會公開;組織開展會員繼續教育;組織開展會員執業質量和風險防范機制的監督檢查,并按有關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五)協調會員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土地估價技術審裁;
(六)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提升整體技術水平;
(七)編輯土地估價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信息,建立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以及開展有益于土地估價師工作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秘書處發放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七)自覺遵守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
(八)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 (代表) 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表決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條會員 (代表) 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 (代表) 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 (代表) 大會負責。
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會理事會制度。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 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或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
(五)向會員 (代表) 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名邀請有聲望的知名專家、學者及行業內人士,擔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監事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監事會制度,設立監事會。
本會監事有權列席本會所有會議,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 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換屆時提出理事候選人名單;臨時增補理事、常務理事時,提出候選人名單,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六)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資助、捐贈;
(五)技術咨詢及有償服務收費;
(六)培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單位會員進行營利。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會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 (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代表) 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3日第5屆1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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